| 銘傳大學圖書館圖書資料採購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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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94年6月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健全圖書資料採購制度,並強化資料管理,以有效支援師生教學與研究所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依館藏發展需要,每年編列圖書資料之經費預算,經銘傳大學(以下稱本校)預算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各項圖書資料採購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採購之圖書資料以圖書、期刊、電子資源、及非書資料為標的。 第四條 本辦法為本校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讀者針對圖書資料之申購、採購、驗收、及請款作業之依據。 第二章 圖書(含非書資料)申購 第五條 圖書(含非書資料)之申購,應以書面或上網方式填寫「圖書資料推薦單」,交由本館專案簽核,經校長核准後由本館辦理採購作業。但前項圖書之單價過高或內容特殊者,則應以書面推薦方式並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前項程序進行簽核。 第六條 專任教師出國開會或參訪時,可協助本館代購當次會議論文集或當年度出版且本館尚未典藏之新書資料,事後再行補辦前條規定之申購手續,但以五冊為限。 第七條 申購書籍之數量,中文圖書購置以兩冊、外文圖書購置以一冊為原則,並依系、所專業需求與圖書性質決定館藏地點。但因特殊需要或預約人數過多時,得購置複本。 第八條 下列圖書資料,原則上不予購置: 一、違反著作權法之出版品。 二、無公播版或未經合法授權之非書資料。 三、內容僅適合高中小學為對象之用書。 四、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低俗、煽動等違反法令情節者。 第三章 期刊、電子資源申購 第九條 期刊、電子資源之申購,請先填寫「期刊推薦單」或「電子資源推薦單」,經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交本館。本館將衡量各領域發展需要及年度經費使用狀況,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採購作業。 第十條 配合本館期刊年度採購作業,中文期刊之申購宜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西文期刊宜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逾時申購若不及處理將延至次年度辦理。 第四章 專案計畫圖書資料申購 第十一條 凡圖書資料採購之經費非來自本校預算者,如國科會計畫或其他專案研究計畫,如其所購圖書資料依補助單位規定須送本館典藏或列管時,為利於計畫之進行,計畫主持人於核定經費額度內,得先行購置其所需之圖書資料,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前兩個月,將所購圖書資料、推薦單、及採購相關資料送交本館,簽請校長核准、分類編目、及資訊系統設定,並依規定進行驗收與請款作業。 第十二條 前項所稱之計畫執行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保留所購之圖書資料,繼續使用一年。期滿後或計畫主持人離職時,應將該圖書資料(含單機版之電子資源)送回本館典藏或列館。上項圖書資料之封面或內頁如有破損、塗寫、標記或劃線等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情事者,應依本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之。 第五章 採購 第十三條 圖書〈含非書資料〉採購方式 一、本館得針對各式圖書資料採購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徵選一家(含)以上提供最低折扣之書商,作為優先採購之對象。 二、新台幣參萬元〈含〉以上、壹佰萬元以內之採購,若符合公開折扣標之採購項目,由本館通知得標廠商依得標之折扣價進行採購作業。否則,應由本館採編組通知三家書商估價、議價,並向最低價書商辦理採購。 三、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之採購,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第十四條 期刊採購方式 一、國內、外出版之期刊,由本館直接向原出版商訂購或委託代理商訂購。 二、採購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第十五條 電子資源採購方式 一、直接向國內、外電子資源出版商或獨家代理商訂購。 二、參與國內外電子資源聯盟,如國科會,並以前述聯盟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訂購。 三、國內如有兩家以上代理或銷售之電子資源者,且單一電子資源訂購金額達新台幣壹百萬元(含)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如其訂購金額未達壹百萬者,依一般圖書採購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專案計畫圖書資料採購方式 一、屬國科會計畫或其他專案研究計畫之圖書資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壹百萬元者,可由本館採購或由計畫主持人自購;採購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或依適用之共同供應契約訂購。。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購圖書資料時,應取得交貨清單與發票,其採購金額達新台幣參萬元 (含) 以上者,另須取得三家書商或代理商之估價單,並由報價最低之書商或代理商辦理。如經由網路或直接向國外自購圖書資料時,應取得交貨清單、發票及相關匯率資料 (包括銀行對帳單、水單、或台灣銀行匯率表,任擇其一) ,得免附估價單。 第六章 驗收 第十七條 本館辦理圖書、非書資料、及電子資源驗收時,書商或代理商需附交貨清單、三家估價單(獨家代理或折扣標購案免付)及發票,由本館採購人員及驗收人員確認所購圖書資料規格(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及價格無誤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第十八條 本館辦理期刊驗收時,將依到館之期刊與驗收單,由採購人員與驗收人員確認期刊規格無誤後,始完成驗收手續。若期刊有延誤到館或脫刊之情形,採購人員除定時催缺外,並按合約罰則處理,以保障本館權益。 第十九條 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依本辦法獲准自購圖書資料者,請附所購之圖書資料、推薦單、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採購相關資料,由本館驗收人員確認所購圖書資料規格(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及價格無誤後,方始完成驗收手續。 第七章 請款 第二十條 圖書、非書資料、及電子資源完成驗收,及相關粘貼憑證〈含交貨清單、三家估價單、發票、相關匯率資料〉辦理核銷後,應交由本校會計處辦理核付。 第二十一條 期刊完成訂購手續,及相關粘貼憑證(含出版社或代理商提供之發票或收據)辦理核銷後,應交由本校會計處辦理核付。 第八章 施行與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北區大學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聯盟借書證使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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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僅供借書用途,限申請人使用,請勿轉借他人。借書證使用期間,所有借閱狀況概由原借證者負責。 2.每張借書證每校限借5冊圖書,借期30天不得續借或預約。 3.聯盟館讀者申用聯盟借書証,採讀者憑「聯盟借書証」暨「登錄表」親自至各聯盟館借書,讀者將欲借圖資逐筆依登錄表登錄後,由出借館核對無誤查驗簽章後辦借,全數借閱完成後讀者當立即將登錄表等送回原申請單位圖書館管制催還。 4.各接受申請圖書館恕不代辦借、還書服務。 5.借書證如有遺失,請速向原領證單位掛失,掛失前如被他人冒用,由原借證者擔負一切賠償責任。 6.使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各校借書規則暨限制、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圖書館得隨時取消其借閱資格,並得以追究相關責任。 |
| 銘傳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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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五條規定,設立「圖書館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以協助策畫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 二、本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圖書館館長等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及其他教學單位各推選教師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系代會主席、及研究生代表等組成之。委員職務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可連任之。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圖書館之規章辦法。 (二)建議圖書館之館藏政策。 (三)督導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執行方法。 (四)協助圖書館與讀者之意見溝通。 (五)提供圖書館各種興革建議。 四、本會每學期舉行一次,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請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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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3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針對校內各系所單位向本校圖書館申請將各類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以下簡稱資料)存放於該系所單位所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 二、校內各系所單位得視專業需要,在不影響館藏發展計劃及政策原則下,經圖書館同意,將館內部分資料,存放於各系所單位,供全校師生借還。 三、存放於館外之資料,若圖書館有緊急調用之需,應有優先使用權。 四、各系所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相關資料,讀者借還須有明確記錄。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將資料與借還記錄點收清楚後交接,並通知圖書館閱覽組。 五、各系所單位資料開放使用時間應儘量與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致,以方便讀者借還。 六、圖書館原則上於每年暑假至各系所單位會同管理人員盤點資料,並視需要不定期盤點。 七、若因資料管理不周,導致遺失率偏高、資料損壞嚴重、或讀者反應使用不便等情事,圖書館得視情況收回所有存放之資料。 八、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