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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館閱覽辦法 |
一、開放時間
士林校區圖書館
(一)中西文書庫 (一樓) 、期刊參考室 (二樓)
8:30 - 21:00(週一至週五)
9:00 - 17:00(週六、日)
(二)普通閱覽室(三樓)
7:00 - 22:00(週一至週六)
8:00 - 22:00(週日)
考試期間7:00 - 23:00(週一至週五)
桃園校區圖書館
8:30 - 21:00(週一至週五)
9:30 - 17:00(週六、日)
註:1、國定假日、本校特定假日不開放,但普通閱覽室除外。
2、寒暑假開放日期另行訂定公布,原則上比照本校各行政單位上班日程。
二、圖書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話、朗誦、拉動桌椅,以書籍物品佔據座位及其他足以擾亂他人閱讀之舉動。
三、圖書館內應保持清潔,不得攜帶食物進入館內,不得飲食、吸煙、隨地吐痰及拋棄紙屑等。
四、圖書館書庫採開架式管理。進入書庫,除貴重物品可隨身攜帶外,書包或其他物品應放置於置物架上或寄物箱內。
五、閱讀書刊不得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參考書、期刊、過期報紙、期刊合訂本、散頁資料只能在館內閱讀,不得外借。其他圖書可依照本館借閱辦法借出閱覽。
六、所有書刊、過期報紙、資料、雜誌請於閱畢後放回原處。
七、開放時間終止時,應即離開圖書館,請勿逗留。
八、本辦法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犯第二至第七條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九、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圖書館借閱辦法 |
一、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概憑本校校園智慧卡或學生證借閱圖書。
二、教職員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天。研究生以十五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大學部學生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天。
三、教職員生得調閱另一校區圖書館藏書,並可在任一個校區還書。欲借閱另一校區圖書館之圖書者,需填寫借調圖書申請單,待書轉調後,以借出日為準計算到期日。
四、到期日三天前(含當日),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同第二條之規定。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第三條辦理。
五、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或遺失者,最後借書人應負完全責任,概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六、借閱圖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之情事,得停止冒用者之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校規追究處理。如係被冒用者授意借用,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個月。
七、教職員生在學期終了時均應將所借書刊還清,寒暑假借期自動延長。唯學生於每學期註冊前,需先還清全部借書。未歸還者,待還清借書及繳付滯還金,兩週後始恢復借書權。
八、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九、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 |
一、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期刊、視聽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二、凡借閱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三、依據圖書館借閱辦法第二、四條之規定,借閱資料於到期日起一星期內訂為催告期。超過催告期未歸還者,視為逾期。每逾期一日,每冊繳付滯還金新台幣五元(借書人可從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查得個人借閱狀況,本館不另行通知)。學年結束時仍未歸還,以遺失辦法處理,並停止借書權,待還清借書及繳付滯還金,一個月後始恢復借書權。
四、借閱資料遺失時,應於借期內向本館申明,逾期申明者,除照章賠償外,仍以逾期論。
五、所有遺失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應於向本館申明遺失之日期起一個月內購回,另加收處理費,圖書每冊五十元,視聽資料每件一百元。
六、若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照原資料訂價三倍以現款賠償。
(二)珍本資料無法購回者,經專家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三)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本條第一款計價標準。
(四)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分,一律以頁數乘以三元計之,若無頁數資料,則一律以捌百元計價。其餘圖書(英、日、德、法、義、西、俄)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千元計價。視聽資料賠償標準另訂。
七、遺失之資料如須向國外訂購時,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可由圖書館代辦,但必須按原價另加半數向本校出納室繳納,俟國外書刊購回後多退少補,無法購回時,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法辦理。
八、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三倍現金賠償之。
九、大陸出版品因其採購程序繁複,遺失時可以原書或以其訂價十倍現金賠償之。
十、故意損毀資料者,除比照本辦法第五至九條辦理外,學生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十一、未還清圖書或未繳清滯還金者,不得辦理離職或離校手續。
十二、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圖書互借辦法 |
一、服務宗旨:
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國內外大學圖書館組成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圖書互借、資源共用等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二、互借辦法:
(一)各合作館依協議互相提供一定張數之借書證,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二星期,不得續借及預約。
(二)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三、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四)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六)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七)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四、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五、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六、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
| 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使用辦法 |
一、凡本校學生持學生證及教職員工持職員證,均可至圖書館辦理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
二、每個合作圖書館提供本校一定張數之借書證,一人同時能借用各合作圖書館各一張借書證,書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用該合作館之借書證。
三、借書證使用期為一個月,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再將借書證歸還本館。
四、在本校被凍結借書權利者,暫停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權利。
五、讀者須自行至合作館借還圖書,本館不代辦借還圖書的手續。
六、借用人遺失借書證,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七、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情事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並由借書證申請人負責還清該證所借圖書。
八、借用人超過時間未還借書證,圖書館得暫停其於合作館及本館之借書權利,直至歸還證件為止。
九、借用人借書逾期時,除依對方圖書館逾期處理相關規定處理外,本館亦將凍結使用人在本校的借書權利,至還清圖書為止。
十、使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該館借書規則、逾期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得隨時取銷其借閱資格。
十一、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兩星期。
(二)不提供續借、預約服務。
十二、合作圖書館借書證全數借出時,不提供借書證續借服務。
十三、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圖書館臨時借書證使用辦法 |
一、本借書證適用對象為校友、推廣教育班學員及選讀生。
二、申請臨時借書證時需持相關證件,並繳交保證金一千元或經保證人擔保,退證時可無息領回保證金。
三、借書時憑相關證件連同臨時借書證辦理。
四、一次可借書三冊,借期十四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五、校友持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可延長一年;推廣教育班學員及選讀生持用期限至結業前一週,期滿前應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六、辦理退證前應先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七、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八、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若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九、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十、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教育學程實習學校教師借書辦法 |
一、凡本校洽請教育學程實習學校之教師均可至圖書館申請臨時借書證辦理借書。
二、借書時需攜帶服務證件連同臨時借書證辦理。
三、一次可借書五冊,借期十四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四、借書證如有遺失,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如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 還書箱使用辦法 |
一、 為便利讀者於閉館期間歸還圖書,訂定本辦法。
二、 還書箱使用僅限圖書館閉館時間,開館時間內請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三、 書籍過大無法投入時,請在開館時間內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四、 實際歸還圖書之冊數及時間,以本館記錄為準,讀者應上網查詢確認,若有差錯,由讀者自行負責。
五、 本辦法未列事項悉依銘傳大學「圖書館借閱辦法」辦理。
六、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
| 銘傳大學開放龜山鄉民使用圖書館資源辦法 |
第一條 原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為回饋地方、嘉惠龜山鄉鄉親,在不影響師生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的前提下,開放桃園校區圖書館資源。
第二條 開放對象:
凡設籍龜山鄉之年滿十八歲鄉民或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
第三條 借書證申請、補發、註銷
鄉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一吋相片一張、及保證金新台幣?千元,親臨櫃檯辦理借書證。借書證遺失時應親自向本館掛失,並備一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補辦借書證,否則損失自行負責。鄉民若因遷徙或其他因素辦理退證時,應歸還所借圖書,並將借書證送回圖書館註銷後,無息退回保證金。若有積欠罰金,得自保證金扣抵。
第四條 入館規定:
鄉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或借書證,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至櫃檯換發來賓證進館,於館內使用相關圖書資源或借還圖書,惟同時進館人數以三十人為限,寒、暑假期間得視使用情況適度增加進館人數。
學校期中考、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除還書作業照常辦理外,其餘服務暫停對外開放。
第五條 借書規則: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借閱圖書總數以三冊為限,每冊借期兩週,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之圖書,得辦理續借一次。借閱期間若逢圖書館定期盤點作業或重要活動所需,應依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將圖書歸還。
第六條 罰則:
凡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校「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七條 鄉民進入圖書館時,請端正服裝儀容、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並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且須遵守圖書館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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