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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圖書館與台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服務要點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一、宗旨: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甲方)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為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加強雙方合作關係,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在儘量不影響兩校師生權益及兩館業務前提下,特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服務對象:甲乙雙方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

三、互借方式:甲乙雙方各交換十張借書證,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逕赴對方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借閱規則:

(一)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五冊

(二)借期:三週

(三)互借圖書範圍: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互借資料範圍應以儘可能符合雙方讀者之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參考書及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五)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七)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甲乙雙方應督導該校讀者遵守對方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之借閱權。

六、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七、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八、學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時,甲乙雙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所借之圖書資料。

九、甲乙雙方需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圖書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十、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十一、合作期限

1.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約完成當天開始生效,有效期限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雙方得開檢討會議,決定是否續約,期間如有違反前述約定之具體情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

2.協議期滿前,甲乙雙方自行監督所負責之情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二、本協議書貳式肆份,雙方各留執貳份。

銘傳大學圖書館

館長  何祖鳳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

館長  張國恩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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