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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大學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聯盟施行細則 92.2.20 訂定

一、宗旨:

本細則係依據「北區大學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聯盟協議書」制定,其目的在使北區各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於執行館際互借時,有所依循,俾利各校院讀者暨各館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聯盟合作館:

中央大學、中央警察大學、中原大學、元智大學、世新大學、長庚大學、國防大學(校部、中正、國管、國醫)、國立體育學院、清雲技術學院、萬能技術學院、輔仁大學、龍華科技大學、銘傳大學(士林、桃園)等。

三、服務對象:

聯盟各圖書館符合借予聯盟借書證之讀者。

四、聯盟借書証使用規則:

(一)聯盟借書証各聯盟館核發二十枚。

(二)各校讀者申辦聯盟借書証,依各館規定。

(三)聯盟借書証使用方式:

1. 由讀者至各校圖書館詳閱聯盟借書政使用規則,同意擔負遵守一切規範並簽署同意書後,始核發聯盟借書證暨登錄表。

2. 再由讀者攜帶所交換之聯盟借書證及聯盟借書登錄表逕赴所需圖書館辦理借還書,彼此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但應彼此雙方之需要,讀者逕赴貸方圖書館還書時,貸方圖書館應於聯盟借書証申請表的還書日期及聯盟館承辦人兩欄蓋章,俾利圖書館催還書管制作業。

(四)彼此雙方應督導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開放時間」與「門禁管制規定
」,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

(五)彼此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証如有遺失,處理方式如下:

1. 應即通告各聯盟館,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

2. 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3. 向國防大學圖書館申請補發新証,聯盟証核辦下來後,通告各聯盟館新發聯盟証啟用,俾利各館讀者檔資料建置作業。

(六)各聯盟館聯盟業務或流通承辦人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應主動通知各聯盟館,俾利業務之推展。

五、借閱規則:

(一)冊數及借期:每張聯盟借書證每校限借閱5冊30天,不得辦理續借、預約。

(二)互借圖書範圍:

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互借資料範圍儘可能以符合雙方讀者之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外借:

1.非書資料: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參考工具書及特藏資料等。

3.限制不可閱覽及外借資料:依館藏單位限制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各館相關規定辦理。

(四)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其餘規定悉依彼此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六、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等均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
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七、本施行細則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八、本施行細則自即日起生效,若有未盡事宜,另行召開聯盟館業務執行會議協商修訂之。

二、使 用 規 則


一、聯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僅供借書用途,限申請人使用,請勿轉借他人。借書證使用期間,所有借閱狀況概由原借證者負責。

二、每張借書證每校限借5冊圖書,借期30天不得續借或預約。

三、聯盟館讀者申用聯盟借書証,採讀者憑「聯盟借書証」暨「登錄表」親自至各聯盟館借書,讀者將欲借圖資逐筆依登錄表登錄後,由出借館核對無誤查驗簽章後辦借,全數借閱完成後讀者當立即將登錄表等送回原申請單位圖書館管制催還。

四、各接受申請圖書館恕不代辦借、還書服務。

五、借書證如有遺失,請速向原領證單位掛失,掛失前如被他人冒用,由原借證者擔負一切賠償責任。

六、使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各校借書規則暨限制、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圖書館得隨時取消其借閱資格,並得以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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